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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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修订版)
一、贷款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有真实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借款申请人需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含)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6.购买二手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过户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支付的首付款已达到规定比例;
8.借款申请人购买的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6.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7.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二)二手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收条;
6.办理资金托管的,需提供《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书》及《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7.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
8.卖方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9.卖方本人收款账户(本地银行一类银行账户);
10.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11.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三)拆迁安置增购面积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安置协议、增购面积购房款票据;
6.拆迁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贷款资金收款账户)证明材料;
7.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四)法拍房贷款材料(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
3.收入证明(原则上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认定标准。如果申请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实际月收入高于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和收入流水);
4.征信报告(近30天内);
5.购房证明材料(拍卖公告、总价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首付资金凭证等);
6.现场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月冲还贷协议》;
7.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产权份额承诺书》。
上述贷款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四、贷款年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
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取较短的贷款年限。
五、贷款首付比例
1.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30%;
2.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20%;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40%;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少于房屋总价的50%。
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取较高的首付比例。
六、贷款额度计算
1.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认定标准;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为认定标准。二手房过户交易计税价格须与网签备案合同价格一致,如不一致,公积金贷款申请无效,不予放款;
2.具体额度计算公式:
a: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可贷年限。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按以上两种公式计算得出的低值,且不超过我市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3.最高贷款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为准。现行标准为: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首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首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
4.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家庭月收入的50%。
七、贷款利率
按国家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现行标准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2.60%;6年及以上的年利率为3.10%;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5年的年利率为3.025%;6年及以上的年利率为3.575%。
八、贷款还款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上述两种还款方式,借款申请人可任选一种。
2.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配偶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参与按月冲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取消按月冲还贷业务。
九、贷后其他业务
1.还款账户变更。
(1)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丢失、损坏等原因,可向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账户。变更后的新还款账户应为:同一家还款银行的,借款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账户;
(2)借款人银行卡被冻结,可申请变更为配偶或亲属银行卡偿还贷款,变更后的还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到线下柜面申请办理。变更后的新还款账户应为:同一家还款银行的,新还款人本人名下一类银行账户。
2.还款方式变更。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需向中心提出申请。还款方式变更后,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再申请变更。
3.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1)公积金贷款还款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金额需≧1万元,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每间隔12个月可办理1次;
(2)缩短贷款期限业务相当于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需在线下柜面办理。如已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需间隔12个月再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
(3)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可选择线上办理或线下柜面办理。线上办理默认优先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线下柜面办理可选择用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或用银行卡还款。
(4)线下柜面可同时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和缩短贷款期限两项业务。
4.抵押注销。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或正常结清的,借款人需到线下柜面申请办理抵押注销,中心将相关资料传递给抵押权人(委托银行),由抵押权人办理注销手续。
十、本业务规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房金中心〔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