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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品浪费法》正式施行已两年,但践行力度、法治成效与立法的追求和初衷还有一定差距,对食品浪费行为的法律约束和社会引导不甚理想。究其原因,不仅要立足于法律本身,而且要抓住食品这个关键主体和浪费者的行为特征来分析。一是从法律本身来说,《反食品浪费法》的内容着重于指导性、倡导性,其具体性和强制性较弱,这就需要各地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以增强该法施行的实际效果,但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普遍重视抓经济、出实绩的工作,对反食品浪费缺乏主动性,这就导致反食品浪费法的主要推动力量不足。二是从食品主体来说,食品本身是商品,其市场流通遵循货币交换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下以市场调节为主,所以法理对反食品浪费的强制约束性的支撑不强,这也是导致该法及配套细则难以具体和强制化的原因之一。三是从浪费行为来说,这是立法的主要针对对象,但浪费本身就是一个笼统概念,怎么准确而合理地界定浪费行为是一个难点,在实施细则的制定上不仅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水平,也是对法律权威及严肃性的一个挑战。综上所述,反食品浪费法的施行只是为了实现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弘扬传统美德等系列目标的标志性开端,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过程。
建议重点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从反食品浪费来说,宣传引导是更合适且治本的方式,只有形成全民厉行节约、浪费可耻的共识,才能从根本上牢固建设反对浪费的社会力量,并且力量会随着共识的增强而增强。二是地方政府要不畏困难,自觉担起推动法律实行的责任。要以《反食品浪费法》为基础,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实施细则,努力将法律用配套细则来细化、具体化、实践化。
(德阳市旌阳区发改局 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