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当事人(以下简称“小明”)是一个二十岁的小伙子,在他十七岁刚高中毕业时,当时小明听信了他人的蛊惑,他们声称在缅甸北部有赚大钱的路子,刚好小明高中毕业没找到工作,但是没有办法直接以合法的方式去缅甸,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伙同另外两名成年人坐摩托车再坐皮划艇偷渡到缅甸境内,谁知到了地方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所谓的赚钱的路子实际是电信诈骗,一位有良知的少年当然不会愿意沦为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他也有过反抗,但是反抗结果想必大家都知道:小明只要反抗或者逃走就会遭到电击、关禁闭、殴打等等非人的折磨,不过小明并没有放弃逃生的希望,终于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逃出了“魔窟”,并乘坐黑的九死一生返回中国,但回到中国却被当地公安以其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并且小明对其偷渡行为供认不讳。
✍ 刑辩者分析:
(资料图片)
当地公安做得对吗?上述案例中小明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缅甸境内,而是通过偷渡的方式非法跨越国边境进入缅甸,众所周知这种行为是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的,当地公安对于小明采取的措施看似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到底什么是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可知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 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偷越国边境的实行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 法释〔2012〕17 号):第5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 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小明伙同另外两人偷渡到缅甸境内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并且当时小明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其主观上也存在偷越国边境的故意,公安机关以小明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将其立案侦查完全是合法合规的。
本案中小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但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可知,小明犯罪时并未成年,且是受到他人教唆才实施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并且其涉世未深,社会危害性极小,并且其本身也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因为在缅甸期间,他受到非人待遇和严重虐待,包括电击、关禁闭和殴打,刑法作为最严苛的法律,应该保持谦抑性,在注重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当兼顾保障人权,当二者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人权,而不是将他再次推入无尽的痛苦之中,避免对受害者小明造成二次伤害,最终检察机关对小明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