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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法定代表人如果不能证明已经将款项转交公司的话,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财务虽然用私人账户收款,但只是职务行为,是听老板吩咐的,钱最终不是财务收取的,所以财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这样判决。
判决书节选:
周某辩称其作为澄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接受蔡某的委托,收取涉案款项是履行职务行为。本院认为,根据蔡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电话录音可证实,周某接受蔡某的委托办理涉案房屋事宜,在周某向蔡某出具的收据中收款单位处亦均有“周某”的签名;同时周某作为澄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其明知公司债权债务应当通过公司设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仍旧要求蔡某将涉案款项转入关某的私人账户,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周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收取的涉案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因此,周某应当与澄某公司共同承担返还242300元的责任。
至于关某是否需要与周某、澄某公司共同返还款项的问题。本案中,蔡某提交的收据上无关某的签名,周某与澄某公司均表示是借用关某的账户收取款项;蔡某亦表示未与关某就涉案委托事宜沟通以及签订合同。故仅凭蔡某提交的向关某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关某是涉案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收取了涉案款项,也不能认定关某作出了债的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蔡某主张关某与周某、澄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