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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家住津南区的洪女士将锦旗送到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热情帮助和高效服务表示衷心感谢。
.据了解,2019年10月,杨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停靠在路边,在开门时不慎与骑电动自行车顺行的洪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洪女士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洪女士先后住院长达19天。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洪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洪女士出院后身体一直未能完全康复,且因经济原因无法再继续治疗。洪女士多次与杨某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认为,洪女士的伤情不完全由交通事故造成,导致赔偿陷入僵局,2021年7月,洪女士前往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援助律师承办案件。律师及时约见洪女士,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为洪女士提出专业意见。庭审中,律师提出,杨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杨某承担。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洪女士的伤情有其自身体质的原因,并提出因果关系鉴定,只同意赔偿医疗费的70%。援助律师针对这一点,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供参考案例,认为原告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虽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是原告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洪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722.88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向洪女士支付了赔偿款,洪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